格式:pdf
大小:24KB
頁數: 2頁
關于北京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取費標準 (試行 ) 制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取費標準的主要目的是: 對外作為行業指導價格, 供 業主通過招評標, 聘用監理單位時參照, 起到市場導向的作用; 對內約束監理企 業,避免在價格上出現惡性競爭,維護監理市場的健康發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由于信息系統工程的特殊性, 國家沒有頒布相應的 取費標準,過去常常簡單地套用國家物價局、 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費有 關規定》(參見附錄),或僅僅附加很小的上浮比例, 許多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的單 位都面臨收支平衡的困難, 更不要說為了長遠發展必要的預先投入。 這樣的結果 既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會影響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質量。 由于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工作難度顯著地高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工作難度, 聘 用的專業人才的要求也更高, 需要監理的工程階段也比建設工程寬, 再加上在監 理過程中同時可能也會包含一些咨詢性的工作
格式:pdf
大小:17KB
頁數: 2頁
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 北京市物價局\市建委 【頒布日期】 19960116 【實施日期】 19960116 第一條 根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和《北 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監理費按工程的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 一、建設前期階段按工程概預算的 0.1~0.2%計取; 二、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的取費見附表。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時,監理費可先按工程承包造價計算,工程 竣工后,應按工程的實際總造價進行調整,并及時結清監理費。 第四條 工程招投標階段,建設單位如需監理單位編制標底時,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另 行支付編制標底費用。 第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以及國外貸款、贈款的工程項目,由國外監理單位 參加合作監理的應參照國外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