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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 1999年 6月 21日國家經貿委頒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 保證項目 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點招標, 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國家技術 創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 招標工作,委托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資格認可的招標機構進行國家 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活動。 第四條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面向國內企業, 按照公 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點招標工作, 不得限制國 內企業參加選點招標活動。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產業技術政策, 在下列范圍內 確定選點招標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 (一)重點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技術推廣項目; (二)重點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一條龍項目; (三)重點產學研工程高技術產業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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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 1999年 6月 21日國家經貿委頒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 保證項目 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點招標, 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國家技術 創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 招標工作,委托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資格認可的招標機構進行國家 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活動。 第四條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面向國內企業, 按照公 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點招標工作, 不得限制國 內企業參加選點招標活動。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產業技術政策, 在下列范圍內 確定選點招標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 (一)重點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技術推廣項目; (二)重點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一條龍項目; (三)重點產學研工程高技術產業化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