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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預備費費率 市政公用工程項目規定為 8%~10%(建標〔 2007〕164號); 石油建設項目規定為 8%~10%(計劃〔 2010〕543號); 林業建設項目規定為小于 5%(林計發〔 2006〕156號); 土地整理項目暫規定為 2%(國土整理函〔 2006〕26號); 公路工程項目為 9%(交公路發〔 1996〕611號); 鐵路工程項目為 10%(鐵建設〔 2008〕11號); 民航工程項目概算階段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項目為 7%(交基發〔 1995〕1230號); 電力工程項目為 10%(國經貿電力〔 2001〕867號); 風電建設項目規定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項目規定為 10%~12%(水總〔 2002〕116號); 水土保持項目為 3%(水總〔 2003〕67號); 安全防范工程規定為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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