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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風系統設計施工規范 規范 2008-04-20 12:00 閱讀 52 評論 3 字號: 大 中 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 為了防止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向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放散,防止有 害物質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必須從工藝、總體規劃、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 治理措施。 1.2 放散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達不 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排風。 1.3 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 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注: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屋頂通風機進行全面排風。 1.4 組織室內送風、排風氣流時,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 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人員活動區,且不能破壞局部排風 系統的正常工作。 1.5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