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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 設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單 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現 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市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 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第三條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 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 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準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 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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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 設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單 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現 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市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 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第三條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 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 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準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 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