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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以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變更、注 銷、計息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 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積金管 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中央與外省市企業及其他組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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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以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變更、注 銷、計息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 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積金管 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中央與外省市企業及其他組織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