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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違法強行拆除違章建筑,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 [案情介紹 ] 原告古中樂 1998年 5月向株林鎮城郊陳應垅村申請經同意后, 在該村地界上修建 20平米一層二間磚木 結構平房作經營飲食場地。同年 8月,新春縣土地管理局,達城政府等有關人員在現場指出:此建筑未力 理土地使用手續和建房許可證,屬違章建筑,應予以拆除。事后,古中樂未拆除,蘄春縣城市管理監察大 隊某區中隊也未向擊中樂下達任何處理決定的法律手續,卻在無確鑿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該違章建筑為古 中樂親戚潘德生所修,將有關處理決定下達潘德生。 1998 年 10月 30日上午十時許,某區中隊帶領民工十 余人將古中樂修建的兩間平房強行拆除,在強拆時,又未通知古中樂將屋內財產搬出,致古中樂部分家具 被砸壞。古中樂于 1四 8年 12月 1日向某區法院起訴, 要求確認某區城管中隊行為違法并賠償兩間房屋的 損失及強行拆除時損壞的家具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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