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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64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 2007年 10月 30日經建設 部第 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25號 )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 重新發布。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 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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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條件比較 等級 注冊資本 人員要求(不少于) 業績要求 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 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單位:㎡ 制度及企 業信用要 求 承接標準 專業人員 中級職稱 要求 職業資格 要求 多層住宅 高層住宅 獨立式住宅 (別墅) 辦公樓、工 業廠房及其 它物業 一級 500 萬元 以上; 30人 20人, 工程、 財 務 等 業 務 負 責 人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上職稱;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取 得 職 業 資 格 證書; 管理兩種 類型以上 物業 200 萬 100 萬 15 萬 50 萬 建 立 并 嚴 格 執 行 服 務 質 量、服務收 費 等 企 業 管 理 制 度 和標準, 建 立 企 業 信 用 檔 案 系 統,有優良 的 經 營 管 理業績。 接 各 種 物 業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