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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預防人員傷害事故的發生, 保障正常的 生產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所進行的易燃、易爆、禁止煙火地區(段) 動用明火作業;高處作業(在 2米以上高空作業);帶電作業;有限 密閉空間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要 求。 2.2 本制度適用于各部門。 3職責: 3.1 行政部參與所有危險作業的審核,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的最后審 批、動火證的簽發,并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 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3.2 公司危險作業申請部門的各部(室)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除危化 品使用的最后審批,并負責對其危險作業現場、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4危險作業管理審批管理: 4.1、危險作業嚴格貫徹誰組織危險作業, 誰履行審批手續; 誰審批、 誰負責督促措施落實。 4.2凡在公司范圍內組織的高空作業;帶電作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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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 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 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 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 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下屬各項目部的危 險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項目部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針對 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 全技術交底;安全室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 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建筑工程預防高處 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第三章 危險作業場所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