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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管理條列 第一章 總 則 1,為了加強公司工程管理,確保本公司各項業務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 確保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有序而有效的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條例。 2,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內裝飾工程及所有相關人員。 第二章 文明施工 一:施工前準備: 1, 施工人員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在事先征得業主同意后方可入住施工現場并積極 地配合其他工種的工作。 2 , 進駐施工現場當日,須將施工單位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施工現場管理表格、施工 許可證、醫藥箱等置放或懸掛在醒目處。并在醒目處配置合適的滅火器和沙箱。 3,工程進度安排表、施工人員名單等文字內容須填寫完善、清晰,并復印施工人員的身 份證,并統一安排施工人員進行 1-2次施工規范、施工安全等知識培訓,令到每個施工人員必 須明白規范和安全的實際操守。 4,施工人員在接到施工通知后應及時熟悉施工環境并依據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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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 年 1 月 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97 號公布 根據 2014 年 7 月 29日《國務 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以下統 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生產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 業和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