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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5 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已于 1999年 5月 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 予發布,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 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在直轄市行政 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 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 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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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的運輸、 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防止意外安全 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廢物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廢物的運輸、裝卸環節。 三、職責: 1、營銷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 檢查。 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四、工作程序 1、營銷部在危險廢物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 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3 、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 得擅自操作。 4、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廢物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 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 一定要以書面 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5、裝卸、搬運危險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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