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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4號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臵規定》已于 2013年 7 月 26日經浙江省第十二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 7月 26日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2013年 7月 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 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臵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適 用本規定。 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 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