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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公共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衛生監督員的管理,提高公共衛生監督水平,促進衛生監督職務依法實 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衛生監督員,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公共場所 衛生、化妝品衛生、飲用水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等進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法制 與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共衛生監督員的聘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具體事宜。 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公共衛生監督員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聘任 第五條公共衛生監督員實行聘任制,由衛生行政部門聘任。聘期二年。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聘任為公共衛生監督員: (一)持有濰坊市人民政府頒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執法證》,或國家衛生部制發的 (二)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站在職人員;鄉鎮衛生院中從事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