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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2001年 9月 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2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事故報告、調查和 處 理工作,根據《鍋 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 務院關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以及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 大事故 調查處理的有關規 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 局的職能,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鍋爐 、壓力容器、壓 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報告、 調查、處理以及事故的統計、分析 。 第三條 鍋爐、壓力容 器、壓力管道、特種設 備發生事故后,事 故發生單位或 者 業主,除按規定報告外, 必須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妥善 保存現場相關物件 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 施搶救 人員和防止事 故擴大。 為 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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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傷 事 故 卷內目錄 1、傷亡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2、傷亡事故登記表 3、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4、因工死亡事故快報表 5、職工傷亡事故臺帳 6、重傷、死亡事故調查記錄表 7、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的目的, 是為了及時掌握情況, 查明事故原因, 分清事故 責任,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預防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為此,根據《安全生產法》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程序 1、施工現場及作業場所發生輕傷事故(損失 1個工日— 104個工日),在場的有關 人員應及時向項目經理和現場安全員報告,并根據傷情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2、施工現場及作業場所發生重傷、 死亡事故,由公司經理和安全部門在兩小時內, 用最快辦法報告公司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在事故報告時,發生事故的項目、部門要填寫《建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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