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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2001年 9月 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2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事故報告、調查和 處 理工作,根據《鍋 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 務院關于特大安全 事 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以及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 大事故 調查處理的有關規 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檢疫總 局的職能,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鍋爐 、壓力容器、壓 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報告、 調查、處理以及事故的統計、分析 。 第三條 鍋爐、壓力容 器、壓力管道、特種設 備發生事故后,事 故發生單位或 者 業主,除按規定報告外, 必須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妥善 保存現場相關物件 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 施搶救 人員和防止事 故擴大。 為 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 或者 疏通通道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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