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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 13號 2000年 6月 27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自 2000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 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 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 備。 本規定所稱 “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 廠內機動車輛 、客運索道、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防爆電氣設備等。 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 由國家 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 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確定, 并公 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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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立法目的及依據 ]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使用安 全監督管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特種設 備安全運行,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以下簡稱 《條 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 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調整范圍 ] 鍋爐、壓力容器、 壓力管道、 電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 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 在特種設備采購、 安裝、改造、 維修、維保、操作、檢驗檢測、報廢等活動中,應當遵守本 規定。 第三條 [ 使用單位總要求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 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 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承擔相應 法律責任。 第四條 [ 質監部門職責 ]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