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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9日,《特種設備安全法》通過審議。針對當前電梯安全事故多發的情況,草案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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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采購、 租賃、安裝 (拆卸 ) 、驗收、 檢測、使用、 檢查、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管理 , 提高設備的三率 ( 即 機械 設備的利用率、完好率、機械效率 ) , 確保設備安全 ,滿足施工 生產 的需要 ,特制定本規定。 1. 一般規定 1.1 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前必須要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 全驗 收 , 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特種設備必須經專門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備 案,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的要求正確使用。 缺少安 全 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1.3 任何人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 力矩限位器等安 全 裝置 ,及檢測、指示、儀表、報警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 試 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1.4 處在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 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