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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施工 第 1節 一般規定 第 5.1.1 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齊全; 2) 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并已完成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具有供水或供電條件,有儲放材料的臨時設施; 4) 土建專業已完成墻面內粉刷 (不含面層) ,外窗、外門已安裝完畢, 并已將地面清理干凈; 廚房、衛生間應做完閉水試驗并經過驗收; 5) 各種安裝材料已經檢驗合格,所附帶的說明書和合格證應齊全。 第 5.1.2 條 加熱管在運輸、裝卸和搬運時,應小心輕放,不得拋、摔、滾、拖。避免爆 曬雨淋,宜儲存在溫度不超過 40℃,通風良好和干凈的庫房內;與熱源距離至少應保持在 1m 以上。 第 5.1.3 條 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油漆、瀝青或其它化學溶劑接觸污染管線的表面。 第 5.1.4 條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工程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