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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文件 晉煤行發 [2011]804 號 關于下發煤礦《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 綱》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省監獄管理局、各有關 編制單位: 為了適應煤炭工業新的發展要求, 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礦生產礦井 地質報告編制工作, 不斷提高編制質量和礦井地質技術管理工作, 省 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 2003年下發的《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 綱》(晉煤行發〔 2003〕121號文)進行了修訂,并在廣泛征求有關 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現已修訂完畢。經研究,現予以下發。今 后,各有關編制單位在編制 《生產礦井地質報告》 時,以本提綱為準, 本《提綱》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綱》 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綱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 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綱 1.緒論 1.1 目的和任務 簡述煤礦隸屬關系、 經濟類型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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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提綱及要求 為規范煤礦《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編制,依照《礦井地質規程》、《煤 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固體礦產資源 /儲量分類》、《固體礦產 地質勘查規范總則》等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制訂了《生產礦井地質報告 編制提綱》,并提出有關要求: 一、適用范圍 按《礦井地質規程》規定,生產礦井每隔 8~10年,對原地質報告進 行修編并按規定報批。涉及開采煤層、礦界變更和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的礦井,應及時進行修編并按規定報批。 二、技術要求 1、《生產礦井地質報告》是以原井田精查或詳終勘探地質報告或上一 次《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為基礎,通過對以往全部地質資料的系統整理和 綜合分析研究編制而成的。報告由文字、附圖、附表、附件四部分組成。 2、報告的范圍、對象原則上應與采礦許可證范圍保持一致。 3、報告應客觀、準確、全面反映地質工作成果,內容要有針對性、實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