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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因發包人引起暫停施工的索賠報告 致: ********** 我公司承建的 ************** 項目#住宅樓工程,按照貴方要求, 我方于 2014年 4月 17日進場施工,目前已完成 臨時設施布置、 21# 和 22#樓基礎、 -1層~2層主體結構、室外回填土、基礎防水、地下室 外墻防水及地下室外墻保溫等工程以及 23#樓墊層工程等部分 。 2014年,正當我公司施工現場全面正規化、正?;诰o鑼 密鼓、井井有條地按貴公司的施工質量和工期要求及我公司的施工組 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時, 施工現場卻遭到當地農民持續阻 撓、圍堵大門,導致我公司無法繼續施工。 (當時工程已經完成:臨 時設施布置; 21#樓 1-15軸基礎, -1層剪力墻、暗柱鋼筋綁扎并驗 收通過, 16-40軸基礎鋼筋及剪力墻、暗柱插筋綁扎; 22#樓 1-40軸 基礎鋼筋綁扎, 1-40軸-1層剪力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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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工程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建設工程中途停 工損失的補償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于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補償 的停工損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責任導致中途停工的損失應該按其他法規另行處理。 第三條 中途停工后,發承包雙方均有采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 第二章 補償原則 第四條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和 現場簽證 中如對停工日期,看護費用, 周轉材料 和機械停滯 以有約定時,應按照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第五條 事前沒有約定補償原則的,雙方可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 九章的原則處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確定 第六條 無停工協議和簽證時,一般應按發承包雙方的書面通知或書面報告中的時間確定: 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