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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 2009年 1 月 24 日) 羅府〔 2009〕 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區政 府五屆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04 年 7月 26日印發的《關于印發 <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羅府〔 2004〕37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設廉潔、安全、優 質和高效工程,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結合羅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羅湖區政府投資項目, 是指部分或全額利用區政府資 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資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