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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編 制 指 南 (試 行 ) (內部資料 )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2009年 8月版 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檔案移交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統(tǒng)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的 驗收標準,保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完整、準確、及時地歸檔和移交,實現工程檔案管理的 規(guī)范化、標準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 279號令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guī) 定》(建設部 90號令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 (GB50300-2001)、《城市建設檔案 著錄規(guī)范》 (GB/T50323-2001)、關于印發(f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guī)定》的通 知(建城 [2002]221 號)和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tǒng)一用表》 的通知(粵建建函 [2002]394 號),特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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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2 ?市政工程資料編制與填寫范例 程資料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審核工作應有專人負 責 , 并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5)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確保各自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和齊全 ,對工程資料進行涂改、 偽 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 責任。 二、建設單位職責 (1) 應負責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對基建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2) 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合同或 _議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 任、 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確要求。 (3) 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 (4) 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建筑材料、構配件和 設 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