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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室權屬法律問題 現實生活中,商品房地下室不可能是空閑的。有的作為地下倉庫,有的作為地下停車場,有的出 租作為經營場所,大量是作為地下停車位或車庫來使用的。于是,有關商品房地下室的權屬問題引發 了新的爭議。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資主要來源于國家,所以,在法律上應當歸國家所 有。隨著城市商品房的發展, 建筑物地下室投資建設主體已由國家作為單一投資建設主體發展成為多 元的投資建設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 投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同時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修建建筑物地下室。 但是,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結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權的歸屬。 據 2006年 6 月 10 日《新京報》報道: 2005年,北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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