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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文檔 治理深圳第三期第二階段工程合同 C 河道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一、 總 則 為有利于河道工程的監理活動,規范監理工作程序,依據《治理深 圳河第三期第二階段工程合同 C監理規劃》、《治理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階段 工程合同 C建造合同文本》、《治理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階段工程合同 C監理 合同文本》以及 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17-90《疏浚工程施工 技術規范》及水利水電施工技術規程、技術標準及 BS系列規范編制本實施 細則。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河第三期第二階段工程合同 C 河道工程的監 理工作。 本細則所述的河道工程為河道土方開挖及河道防護工程,其中河道防護工程項目僅包括土工 反濾布、碎石層、塊石層、干砌石、漿砌石、模袋混凝土,不含預制混凝土塊、重力擋土墻、 L 型 擋土墻、地下連續墻、土錨及找平混凝土等項目(細則另冊) 。 二、 開工條件控制 2.1 測量工作 承建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