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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圍 1、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在施工場所及生活區內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 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使用明火或大功率電器燒、 烤、煨管和易產生火花的切割作業含無齒鋸切割作 業; 三、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 1、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 2、用火作業堅決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安全部門批準無用火作業 許可證不用火; 3、用火監護人(看火人)不在現場不用火; 4、作業場所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5、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 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 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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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海南思遠實業有限公司 第九編 財務審批制度 為規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審批行為, 明確公司 財務支出的內部流程、決策程序及審批權限,完善健全公司內控制度, 確保全公司的各項預算目標的實現, 保障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制訂本 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公司財務工作實行預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在本制度規定范圍內行使審批權。 第二條 審批范圍:本公司直接經營活動、對外投資活動、融資 活動發生的款項收支,納入董事會審定通過的年度預算計劃。 第三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者審批制度,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 人等相關人員應嚴格審核公司各項經濟業務的發生, 若因審核不嚴給 公司造成的缺失,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四條 經辦人為審批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對該事項承擔直接責 任。 第五條 審批人為審批事項的決策人, 對審批事項承擔決策責任。 第六條 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