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11KB
頁數: 3頁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重 發 由第 95號令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40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 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 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 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
格式:pdf
大小:11KB
頁數: 3頁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重 發 由第 95號令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40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 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 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 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