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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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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 (1992 年 9 月 11 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 13 號令發布) 2010-06-01 閱讀次數: 767 [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根據 1997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 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 2002 年2月 1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92 號令第二次修改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 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 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均按照本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 用地費,不包括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 本市地方稅務部門(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