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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概預算編制規定 總說明 一、本規定應與《疏浚工程預算定額》和《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費用定額》配套使用,是編 制疏浚工程概算、預算的依據。 二、本規定適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陸域吹填工程和維護性疏浚工程可參照使用。 三、本規定的取費標準適用于一級疏浚施工企業。其他不同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取費標準, 可由各省、 直轄市、 自治區的水運、 疏浚工程基建主管部門指定頒發并抄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備 案。 四、本規定中的直接工程費采用統一基價計算,其工、料、機的市場價格與基價的差價列 入專項費用。 五、部交工發 [1993]441 號文頒發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額》 因其基礎數據已有變化, 應停止 使用。目前,部正在組織編制新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額》,在新的概算定額未頒發前,編制疏浚 工程概算時,可根據施工條件,合理地套用《疏浚工程預算定額》,計算出疏浚工程費后乘于擴 大系數 1.05 。 六、單項疏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