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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保證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以下簡稱監理單位 ) 資質的認定與管理,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 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 并在資質等級 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 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 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 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 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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