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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999年 3月 4日 水利部第 9號令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各類水利工程的質量事故處理時,必 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 由于建設管理、監理、 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 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 除執行本規定外, 還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因質量事故造成人身作傷亡的,還應遵從國家和水利部傷亡事故處理的有關規 定。 第四條 發生質量事故,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 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補救和防范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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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水利部令第 9 號 【發布日期】 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3-04 【失效日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9號) 現發布《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恕誠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各類水利工程的質量事故處理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 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