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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頁 2F3200l0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2F320011 掌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型及建設階段劃分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建[ 1995] 128號)和有關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 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一般情況下, 項目建議 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稱為前期工作。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通過基本建設程序 立項。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報告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已批準的江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專 業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立項過程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根據目前管理現 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 。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其對社會和國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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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 1月 7日水利部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 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推進項目法人 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 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水利部水建 [1995]128 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 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 、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 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 中央和地方合資、 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 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 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 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