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閥門檢驗與管理規程 SH 3518-2000 1總則 1.0.1 為了與現行《石油化工劇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H3501規定的適用設計壓力和溫度范圍相一致,設計壓力由 400Pa(絕壓)~ 100MPa(表壓)改為 400Pa(絕壓)~42MPa(表壓);設計溫度由一 200℃~850℃ 改為一 196℃~850℃。 1.0.2 隨著石油化工工業的發展,閥門的種類、結構特點等也會隨之增多 和改進,因此設計部門為了滿足生產工藝上的需要,在閥門的選型時,可能會提 出與本規程規定以外的一些要求,本條文是針對出現上述情況編寫的。 1.0.3 本條文中按國外標準制造的閥門,除包括隨整套裝置引進的和單獨 從國外購進的閥門外,同時也包括國內的閥門制造廠依據國外標準所制造的閥門。 1.0.5本條規定按現行 SH3064標準制造或制造廠取得 API認證,且用戶到 制造廠進行監檢驗收的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