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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 (粵府令第 156 號) 發布于: 2011-03-15 來源: 第 156 號 《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 已經 2011 年 1 月 21 日廣東省人 民政府第十一屆 68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 節約資源和能源, 保護環境,提 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清潔生產促進法》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 許可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 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