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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 《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的規定,結合 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均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凡不實行招標投標的, 建設單位 應將工程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招標投標的,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統一負 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同級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 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做好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項目 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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