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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年限的規定 (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 繼續使用: ⒈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廠年限超過 10 年(不含 10 年)的塔機; ⒉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 15 年(不含 15年)的塔機; 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 20年(不含 20年)的塔機。 (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 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 機安全規程》( GB5144—2006)第 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 限”的規定塔吊型號定義: 如 QTZ40(4908) QTZ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 40 ——公稱起重力鉅為 400KN·m 49 ——臂長 49M 08 ——在臂端 49M 處起重量為 0.8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