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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長春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文號】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號 【頒布部門】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 年 09月 04日 【生效日期】 1998 年 09月 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確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間距;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活動涉及日照間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遮擋建筑物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保證日照間距: (一)住宅; (二)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療養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專用住宅(以下統稱長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擋建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考慮日照間距: (一)臨時建筑、違法建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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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建筑間距 2.4.1 定義 建筑間距 :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外皮最凸出處 (不含居住建筑陽臺) 之間的水平 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采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 生、管線埋設、建筑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 遮擋建筑 :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筑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 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離小于自身建筑高度 2 倍的建筑。 被遮擋建筑 :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筑。 建筑間距系數 :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筑之間, 遮擋建筑與被遮 擋建筑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規劃建設 的平行相對的板式建筑之間, 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平行相對的垂線方向上的水平距離 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 ) 計算建筑間距系數的范圍: 1、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