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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級動火范圍。 2、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審批手續,動火許可手續 按一、二、三級動火審批程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 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批后, 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 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 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在禁火區、危險區域內動用明火的,除辦理動火許可手續外, 還必須落實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確認無火險隱患和危險 性。 4、焊、割作業者,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動火許可證方可上崗,并嚴格遵守焊割“十不燒”規定。 5、動用明火作業區域必須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和指派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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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協議合同審批管理制度 執行單位 文件編號 版次 頁碼 為了加強對公司協議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落實分級責任制,降低經 營成本,減少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根據現行《合同法》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 現就公司各部門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有關協議合同的簽訂及事后管理等事項制定 本規定。 第一章 合同的起草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相互 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 在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所有協議合同,均由合同承辦部門根據雙 方意向,起草合同擬訂稿。 涉及相關部門事務的, 經與相關部門商談一致后擬訂。 所起草的合同,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遵循合法原則; 2、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合同的內容具有可實現性,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