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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活動, 保證警報信號發 放及時、準確、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 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 維護與管 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 包括警報控制設備、 終端設 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警報亭(臺)、天線、電源、信號線路、專用頻率、 設備用房等。 第四條 省、市、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 空警報通信的主管部門, 負責組織所在行政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建設、 維護與 管理。 第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網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警報通信設施設置單位(警報通信建設規劃指定安裝警報通信設施的單位) 和社會共同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承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