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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 基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 (國發 [1992]66 號),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 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 定,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由地方各級墻體材料 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 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 設單位”),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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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 金繳費依據和標準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兩者均屬 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墻改基金收費依據及 標準:《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 法》(冀財綜【 2008】22號)第六條“凡本省轄區內新建、 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型 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 批確定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 10元的標準預繳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先預繳,后結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費依據及 標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綜 [2002]23 號)第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定,由地方財政部門和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下同)負責組 織實施。收費標準:(一)對水泥生產企業銷售的袋裝水泥 (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