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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了中國橋梁的發展,對國內外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進行了介紹,通過分析表明中國橋梁的實際使用壽命遠遠沒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求;在分析橋梁經濟、社會變遷速度、車輛通行量、建筑材料、人為及其他因素與橋梁設計使用年限關系的基礎上,研究了現有橋梁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利影響以及縮短橋梁設計使用年限可能帶來的益處和產生的效應,由此說明中國橋梁應縮短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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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據 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 “十一五”推廣 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 (第一批 )的公告 )(第 659號)規定,作如下規定。 1)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 當超過原 計算應力的 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塔吊, 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 10% 時應予報廢。 2)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予報廢。如 局部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 承載能力。 3)塔吊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 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情況。 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 廢。 4)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 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 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 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 若使用說明書未對正 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 且不能得到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