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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和規范鄉鎮財政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種 亂收費濫罰款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財政票據,是指由省財政廳或減負辦統一印 制和發放,由行政事業單位、 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 征收 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 執收單位進行財務往來 結算等應當使用財政票據的財務行為時,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 具的收款或繳款憑證。 三、財政票據包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單位資金往來票據、中 小學收費票據、農村合作醫療票據及其他財政票據。 四、財政票據的購領、核發、使用、保管、銷毀及監督管理活 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五、財政票據實行專人、專帳、專柜管理。應確定專門的票據 管理員,票據管理員要建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