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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 20號 《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已于 2008 年 7月 25日經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三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長:黃方方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南寧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規范會展活動,促進會展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 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的方式 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物品、 技術和服務的展覽、 展銷等商務活動, 包括商品展銷 會和其他商務會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 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 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 組織 和安排,并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具體會展事項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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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機構 第三章 住宅區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經費和管理用房 第五章 住宅區前期物業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的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 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 是指以住宅房屋為主, 并有相應配套的公共設施及非住宅房屋 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各類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區內的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是南寧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環境衛生、園林、市政、供水、供電等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