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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墻砌筑 本章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填充墻的砌筑工程。 第一節 材料要求 5.1.1 空心磚、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砌塊等材料的品種、規格、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 計要求,規格應一致,質量應符合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要求。 5.1.2 水泥:品種及強度等級應根據砌體部位及所處環境條件選擇,一般宜采用強度等級 為32.5普通硅酸鹽水泥或 32.5礦渣硅酸鹽水泥。。 5.1.3 砂:用中砂, 配制 M5以下砂漿所用砂的含泥量不超過 10%,M5及其以上砂漿的砂含泥 量不超過 5%,使用前用 5mm孔徑的篩子過篩。并不得含有草根等雜物。 5.1.4 水:用自來水或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 5.1.5 摻合料:石灰膏,粉煤灰和磨細生石灰粉等,生石灰粉熟化時間不少于 7d。 5.1.6 外加劑:砂漿中摻入的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塑化劑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 后使用。有機的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