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59KB
頁數: 5頁
1 2013 版《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修訂的內容 (1)1110- 組織上的獨立性:修改釋義 1110- 組織上的獨立性 首席審計執行官必須向組織內部能夠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的層級報告。 首席審計執行 官必須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會確認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的獨立性。 【釋義】 組織上的獨立性只有當首席審計執行官在職能上向董事會報告的情況下才能夠有效實現。 職 能上向董事會報告的例子包括董事會: 批準內部審計章程; 批準以風險為基礎編制的內部審計計劃; 批準內部審計預算和所需資源計劃; 與首席審計執行官就內部審計計劃實施情況或其他事項進行溝通; 批準關于首席審計執行官任免的決定; 批準首席審計執行官的薪酬; 適當詢問管理層和首席審計執行官以確定是否存在不適當的審計范圍或資源限制。 1110.A1--- 內部審計部門在確定內部審計范圍、 開展工作和報告結果時, 必須免受干擾。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