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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 129號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已經 2004年 10 月 12 日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 1 -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規范建設程序, 保證工程質量和機場運行安全, 維護建設市場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和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 (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 的規劃與建 設。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 中國民民用航空總局 (以下簡稱民航總局) 負責全國民用機場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民用機場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運輸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