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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 一、爆破的一般規定 第 1條 井下放炮員必須由責任心強,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經驗, 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 持有放炮員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 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通風、瓦斯、火藥管理 等規定,切實執行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和本操作規程。 第 3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 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 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兼職安監員都應在現場。 第 4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放炮時, 必須采用正 向裝藥爆破,嚴禁反向裝藥爆破。 第 5條 嚴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 第 6條 放炮與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時, 必須按照放炮的安全 距離規定執行,否則應停止放炮。 第 7條 在地質變化地帶、冒頂區、安全出口等處的頂板破碎、 煤層松軟、容易冒頂片幫的地段,要少裝藥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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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 1 制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特 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煤礦井下爆破工安全技術培 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 2 適用對象 從事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的人員,即井下爆破工。 3 考試方式 采用實物操作、模擬操作和手指口述等方式。 4 考試點基本條件 4.1 具有滿足實際操作考試需要的考試場所。考試場所必須按照環境保護、 勞動保護、安全和消防各項要求設置,應當設置有關安全指示標志、警示 標語、考場規則等,應當安裝實時監控系統。 4.2 具有滿足實際操作考試需要的實物裝置。配置帶有炮眼布置的工作面模 型,模擬炸藥和模擬電雷管,發爆器、爆破母線、導通表、炮泥、便攜式 甲烷檢測報警儀等實物,或者配置 “井下爆破作業安全操作模擬考試裝置 ”。 實物裝置及儀表應功能齊全、性能穩定、操作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