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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氣防爆標準 煤炭中存在著瓦斯、 在開采和運輸中會釋放瓦斯并產生煤塵等具 有爆炸性的物質,為了安全生產,防止瓦斯、煤塵發生爆炸事故,一 方面要控制瓦斯、 煤塵在空氣中的含量; 另一方面要杜絕一切能夠點 燃瓦斯、煤塵的點火源和高溫熱源。 電氣設備正常運行和故障狀態下 都有可能出現電火花、電弧、熱表面和灼熱顆粒等,它們都具有一定 的能量,可以成為點燃瓦斯、煤塵的點火源和熱源。因此在此環境中 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 以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一章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 防爆型電氣設備是按照 GB3836.1-2000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 的防爆電氣設備,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 級別和組別連同防爆設備的 總標志“ Ex”一起,構成防爆標志,具體可分為: 1.隔爆型電氣設備,標志為 (d); 2.增安型電氣設備,標志為 (e); 3.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標志為 (i);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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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爆電氣檢查標準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本礦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 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連線電纜。 第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 (Exdi )、煤安標志( MA)、產品“銘牌” ,無“防爆標志” 、 “煤安標志”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第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專職防 爆檢查員檢查,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 ,并簽發“入井許 可證”才能下井,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殼體 第四條 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 否則為失爆。 第五條 隔爆外殼變形長度超過 50mm,凹凸深度超過 5mm為 失爆。 第六條 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銹蝕嚴重、有銹皮脫落為失 爆;油漆皮脫落較多為不完好。 第七條 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 第八條 隔爆外殼上的觀察窗內密封襯墊必須采用具有一定 強度的金屬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