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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價格調整基金計取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建筑 [2012]36 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 (建委 ),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根據《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 118 號令),建筑業的價格 調節基金按營業額的 0.1%~ 0.5%征收,具體的征收項目和標準由市、縣(區)人 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經研究,現就建筑安裝工 程造價中的價格調節基金計取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的規費中計取,作為不 可競爭費用。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取費基數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 規費中的其他費用等稅前造價。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施工合同價應當按規定的 標準計取價格調節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 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