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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筑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地 點: 合 同 編 號: 發 包 人: 簽 訂 日 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 監制 承包人 :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 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建設地點: 1.5 工程建設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 滿足發包人的技術要求并且符合《建筑工程 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要求。 1.6 承接方式 :單價包干、據實計算 1.7工程內容:項目場地圍墻、圍擋施工等臨時建筑(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 。 第二條: 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 2.1 提供本項目的建筑總平面布置圖,提供各臨時建筑工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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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據 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 “十一五”推廣 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 (第一批 )的公告 )(第 659號)規定,作如下規定。 1)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 當超過原 計算應力的 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塔吊, 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 10% 時應予報廢。 2)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予報廢。如 局部損壞并可修復的,則修復后不能低于原結構的 承載能力。 3)塔吊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 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情況。 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 廢。 4)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 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 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 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 若使用說明書未對正 常工作年限。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 且不能得到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