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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組織管理條例 (2018年 10 月 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 有序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 內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 金會。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 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遵守 憲法、法律、法規,不得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 益。 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 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 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市、縣人民政府 依法授權的組織是相關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 監督管理職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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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12 年 3 月 2 日瀏覽次數: 62 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 良好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 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有設施設備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 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由當地政府組織整治,達到規定的條件后 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則,實行招標投標 制度。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配套設施齊全,達到一 定規模的城市居住區域。 本條例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房屋及 相關共用設施設備和共有場地。 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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